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和良好的科研诚信生态环境,规范科学技术活动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的处理,科技部印发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19号),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及时组织本单位教职员工(项目承担人,所属科研机构负责人及科研人员,科研秘书及科研辅助人员)学习,并于10月9日前提交本单位的学习总结(加盖本单位公章),电子版(以“单位名称+学习总结”命名)发至科研处邮箱。
联系人:刘培漳 26296192
邮 箱:szkyc2015@163.com
附件:《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商院科研〔2020〕36号 关于组织学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ar
科研处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