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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4-12-2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闽社科规办〔2014〕1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现将《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明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及各高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和工作要求,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和《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正确导向,服从服务大局,发扬学术民主,锐意改革创新,把管理重心放到抓质量、抓效益上来,充分发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以《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依据,对我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项目中期管理、成果鉴定和项目结项、项目经费管理、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宣传推介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管理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在全国社科规划办发布各类项目申报公告后,省社科规划办精心组织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要及时传达各类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课题申请材料,确保课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准确解答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相关问题,拿不准的及时请示全国社科规划办;严格执行申报工作的要求,切实把提高申报质量放在第一位,保证申报工作公平公正,保护广大申请人的积极性。

第七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材料接收、初步筛选、数据录入、统计汇总、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各类项目申报数据以及申请书、活页、书稿、统计表等申请材料,确保准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资格和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审核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在研项目,有无其他被限制申报的情况。

(2)申请书的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申请书封面的项目类别、申请书课题名称及内容(课题名称”不能加副标题)、青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年龄(年龄不超35周岁)、预期成果字数(以千字为单位)、项目经费及预算、数据表学科分类、学科代码填写是否存在差错;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有没有漏签字;课题组成员或推荐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

(3)活页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活页页数(不超8页)、有无透露个人信息(课题负责人的前期相关成果有无填写作者姓名、单位等涉及作者相关信息的内容)、活页顶部的学科分类有无填写。

(4)打印的规范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建初评专家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再次筛选。初评通过后,按照全国规划办对福建省申报控制数确定申报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签署审核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评审。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及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协助全国社科规划办做好项目通讯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通讯评审材料发放、回收工作。不得泄露通讯评审专家信息,妥善处理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转拨通讯评审专家劳务费。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指导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责任单位落实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促进项目研究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 立项通知发布后,省社科规划办要组织召开由项目负责人及责任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参加的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下达工作会议,传达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立项《回执》填写。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费,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认真填写项目立项《回执》。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立项《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立项《回执》报送到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要按时将项目立项《回执》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要认真做好一般事项和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资助期满前2个月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省社科规划办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前,将延期审批情况汇总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备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事项变更审批表(福建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课题组成员变更;

(2)应用研究项目总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基础研究项目(包括综合研究项目)总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1)延期超过一般事项审批的规定时限;

(2)改变项目名称或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4)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

(5)终止研究协议;

(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7)经费预算调整超过规定;

(8)重大项目的事项变更申请;

(9)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负责福建省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的年度检查和清理工作。按照每个项目在研期间进行1—2次年检的原则,确定年检项目范围,每年下半年安排年检工作,并于12月底前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交年度检查情况报告。对于逾期未完成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处理建议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对重大项目等其他项目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课题组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2)是否按研究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

(3)项目责任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4)项目责任单位承诺的优惠措施是否真正落实;

(5)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工作采取召开汇报会和提交书面报告相结合的形式。

(1)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所有在研项目的研究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进展情况汇报会,由项目负责人向省社科规划办和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2)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填写《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中期检查表》,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撰写本单位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汇总后于当年11月1日前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各类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省社科规划办定期通报各单位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进展情况缓慢、不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项目负责人,省社科规划办将发文督促。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分类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档案。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计划,按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阶段性成果及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项目结项

第十九条 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福建省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二十条 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在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提交结项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协助省社科规划办做好最终成果鉴定结项申请材料和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切实做到严谨高效。重点审查最终成果的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最终成果是否公开出版、是否符合研究计划和学术规范,《鉴定结项审批书》填写是否规范,主要阶段性成果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项目研究相关,对照预算仔细核对决算,对于存在未附财务明细账、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经费使用违规等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并要求整改。

结项鉴定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2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2)5套匿名最终成果;

(3)2份附有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最终成果简介;

(4)2份附有财务盖章的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账;

(5)2份项目立项《回执》;

(6)以上(1)(2)(3)材料的电子文档各1份。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双向匿名鉴定制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用同行专家通讯匿名评审方式。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在通讯鉴定专家库中根据学科分类随机选取,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为5人,其中省内专家最多2人。在组织鉴定过程中,不得泄露项目负责人、鉴定专家信息,不得与课题组协商确定专家名单。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全面准确地汇总鉴定专家意见,以匿名方式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协助省社科规划办做好本单位鉴定专家信息变更情况,以便省社科规划办及时上报全国规划办。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鉴定时限,省社科规划办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建立项目结项时间登记制度。

(1)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结项申请材料15日内,将有关材料寄送省社科规划办。

(2)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登记接收材料时间、评审材料送出和收回时间、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结项时间及最后结项时间。自收到结项材料之日起,省社科规划办在2个月内完成通讯鉴定和结项材料报送工作。整个鉴定组织工作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3)省社科规划办每月在“福建省社科联网”上对鉴定结项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修改后需要复审的项目成果,要严格对照鉴定意见和修改说明进行审核,课题组须在一年内按照通讯鉴定专家和审核专家的意见对成果进行认真修改,并提交修改材料(纸质版修改说明和电子版成果各1份),省社科规划办要及时将修改后的项目成果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对需要二次鉴定的成果,省社科规划办要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鉴定后再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社科规划办将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交书面报告,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成果;

(4)学术不规范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及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经费规范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会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附上《回执》及财务部门打印盖章的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账。省社科规划办按规定认真审查,不合格者不予组织鉴定结项。

及时拨付鉴定专家劳务费。在收到鉴定专家意见材料1个月内,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规定的标准,将劳务费拨付给鉴定专家。鉴定劳务费预付款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经费预算审查。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真实的原则,严格审核每年新立项目的预算《回执》,重点审查经费预算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符合科研实际需要。对审查不合格的经费预算,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时退回重新编制;对于审查合格的经费预算,要及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并由省社科规划办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项目立项《回执》一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即具有合同的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回执》合理开支经费。

第三十条 注重经费日常管理。省社科规划办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肃督促整改。对于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要协助追回剩余经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执行经费预算;

(2)是否围绕研究工作使用经费;

(3)是否超额或重复提取管理费;

(4)是否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经费;

(5)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套用项目经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加强外拨经费管理。项目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拨项目经费。对于跨地区合作的重大项目,如确有外拨经费的需要,须由首席专家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外拨经费必须纳入被转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被转拨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有外拨经费情况的项目,在申请结项时必须提供外拨经费开支财务明细并有被转拨单位财务部门签章。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须取得调出、调入单位的同意,及时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三十二条 推动项目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强化项目责任单位的经费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宣传推介

第三十三条 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加大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的宣传推介力度,使之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优秀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推介平台。围绕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推荐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围绕《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人民论坛·学术前沿》的“国家社科基金”专刊/专栏,每年至少推荐1-2篇优秀研究成果或介绍优秀专家学者的见报稿件。

第三十五条 积极做好网站宣传工作。及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福建省社科联网站等媒介提供项目责任单位社科规划管理及社科研究重要动态信息,并通过本单位网站及时转载全国社科规划办、福建省社科联网站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及时报送成果推介情况。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备案。省社科规划办再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资助。

第三十八条 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成果,在其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名义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或以项目负责人、参加者等名义接受媒体采访之前,须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或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要通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简报,通报表扬下列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1)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项目负责人;

(2)获得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成果获得“优秀”结项等级的项目负责人;

(4)成果被登载在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的项目负责人;

(5)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的项目负责人;

(6)被记入全国社科规划办“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信誉榜”的鉴定专家;

(7)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管理和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研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一套从项目申报、立项、结项、出版到成果转化应用、成果评奖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第七章 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具体要求,省社科规划办及项目责任单位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1)省社科规划办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协助做好重大项目选题征集、同行评议专家数据库的数据更新、学科评审组专家换届增补推荐、福建省及责任单位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状况调查统计等工作。

(2)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协助调查核实项目申报和研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通过省社科规划办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省社科规划办要根据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应重点扶持的研究领域、学科范围和研究人才。

(4)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现、总结、分析项目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省社科规划办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加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省社科规划办要协助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福建省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学术期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期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杜绝收取版面费,执行匿名审稿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资助经费,不断提高办刊水平。

第四十二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每年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情况,并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形成我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福建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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